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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文明城市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25 09:55  

各县(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现将《商洛市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开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局面。





商洛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


商洛市文明城市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是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提供公民素质,城市文明程度,人民幸福指数,建设幸福家园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广大群众素质,引导社会风尚的有效途径。发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中的引领、示范效应,切实提高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构建幸福商洛,促进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是各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在当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城市和单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坚持道德建设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创建活动。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广泛动员干部职工投身“幸福商洛”建设,推动各项事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必须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创建活动。

第四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负责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各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好规划、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社会义务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科技组织、各类学校和城市社区、农村村镇等基层组织均鼓励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受中、省文明办委托,市文明办对市内全国、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求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党政领导要把创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紧密结合,做到健全组织,制订方案,落实责任,常抓不懈。


第二章 市级文明城市创建管理


第八条 市级文明城市的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机制健全。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领导体制完善,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廉洁,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定期研究文明城市创建问题,制定创建规划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阶段地开展创建活动。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和文明办的综合职能,创建工作全面推进。

(二)思想教育广泛深入,道德建设扎实有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各族干部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的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形势政策和民主法制教育。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志愿服务、道德讲堂、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餐桌等系列活动及道德模范和商洛好人评选表彰。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干部群众文明素质普遍提高。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长效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良。城市规划体系完备,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城市环境清洁有序,城市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措施完善,通信管理有力,城市绿地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市定标准。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排水能力良好。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市 定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齐备,运行稳定,服务网点设置合理。城市管理精细,有素质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城市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四)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坚决清除“黄、赌、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城市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按要求完成普法任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措施有力,群众治保组织健全。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良好,没有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市民有安全感。广大市民文明交通意识强,主次干道畅通,管理科学,秩序井然。

(五)行业作风优良,社会事业发展。行业服务规范,市民满意度高,职业道德建设成效显著,行业不正之风不断得到纠正。经营活动诚实守信,买卖公平,文明经营。集贸市场管理严格,打击假冒伪劣措施有力。执法部门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形象良好。机关干部公仆意识强,廉洁奉公,办事效率高。社区服务体系完善,设施齐全。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困难职工、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救助措施落实。实施科教兴市(县)战略,重视发展社会事业。科技知识和成果普及推广应用成效明显。教育条件改善,九年义务教育率达标,并不断得到巩固,青壮年无文盲。医疗卫生设施配套,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重视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建成一批科技文化体育设施。基层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完好,定期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市场秩序良好,“扫黄打非”成效明显,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严格,活动健康有益。

(六)创建工作扎实,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社区、文明诚信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普遍开展,持续推进。大力开展诚信城市、诚信政府、诚信机关、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医院、诚信商场等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基层创建工作形式多样、生动丰富。市民有良好的文明意识,语言文明,待人礼貌,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秩序,爱护公物,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移风易俗,社会风气积极健康向上。有浓厚的创建氛围,市区内建有一批永久性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设施、公益广告标牌。

(七)党政机关高效,社会服务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服务意识强,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各族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行各业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推行优质规范化服务,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八)经济建设领先,生活水平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市同类城市中居先进水平。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较快,下岗、待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市场繁荣,供给充足,物价平稳,群众满意。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

(九)争创并达到市级卫生城市、市级园林城市、市级环保模范城市标准。

(十)市级文明城市的检查测评依照《商洛市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进行。

第九条 根据我市实际,文明城市实行分级创建、分类指导。市级文明城市分为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含县城)二个层次。

第十条 市级文明城市创建:

(一)创建市级文明城市,须经县(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县(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办提出创建报告,市文明办报请市文明委同意后,将申报创建城市纳入市级文明城市创建资格城市进行创建指导、监测和管理。

(二)创建市级文明城市资格城市,按照《商洛市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开展创建工作一年以上,经过创建城市全面自查,在具备条件后,由创建城市党委、政府向市文明委提出检查测评申请(县级城市需由所属县文明委推荐申报)。

(三)市文明委授权市文明办对创建城市进行创建工作指导测评。市文明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商洛市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每年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测评。检查测评采用不定期随机进行看、访、问、察的方式进行,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杜绝搞突击创建。

(四)市级文明城市经一年以上巩固提高,可向省文明委提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申请,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后向省文明办推荐作为陕西省文明城市提名资格城市进行工作指导、监测和管理。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市级文明城市:

1、申报、测评前6个月内,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中有多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受到查处的。

2、申报、测评前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两年受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黄牌警告或通报批评的。

3、申报、测评前6个月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群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制售假劣商品,在市内外造成重大影响的。

4、申报、测评前6个月内,多次出现集体性上访的。

5、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在市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城市表彰奖励:

(一)市级文明城市每年命名表彰一次,并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二)经过连续一年以上的创建工作和市文明办组织的严格测评,达到市级文明城市标准的,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三)获得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可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城市管理:

(一)文明城市的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和常态管理纳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文明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公民思想道德素质。

(二)文明城市实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委每年对已经命名的市级文明城市进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每年对已命名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测评和复查,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提高创建成果。

(三)切实加强对市级文明城市创建的指导、监督、管理,健全文明城市退出机制,区别不同情况,实施以下措施:

1、下发整改通知。对创建力度松懈、工作明显滑坡、发生问题集中或暗访抽查中问题突出的、达不到文明城市常态管理工作资格线的市级文明城市,市文明委发出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2、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程度)的文明城市,市文明委进行通报批评。

3、实行“黄牌”警告。对工作严重滑坡,在文明城市统一测评中排名靠后,或被市文明办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力的文明城市,市文明委向该城市亮“黄牌”进行警告,并约谈其文明委负责同志,责令半年内整改到位。

4、停止市级文明城市资格半年。对被市文明委“黄牌”警告后整改不力的文明城市,停止该文明城市资格半年,市文明委帮助其整改提高。

5、取消荣誉称号。对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市级文明城市称号。对停止文明城市资格半年,再次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工作仍无明显起色的,取消其市级文明城市称号。

(四)取消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需经一年以上整改提高,才能重新提出创建市级文明城市申请。


第三章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含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以下同)创建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人员、有举措、有经费、有活动,机制健全,成效明显。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并参与各项文明创建活动。员工普遍知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成立志愿服务组织,主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身边好人、道德模范常态化。加强网络文明传播,传承文明,引领风尚。

(三)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创新,科学管理,业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水平。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医患关系和谐。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信誉良好。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决策民主,群众满意率高。风景旅游区服务优质,管理科学,倡导文明旅游,加大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保护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

(四)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五)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关心职工生活,积极帮扶生活困难职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工作纪律严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干部职工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单位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无脏、乱、差现象,全面实现办公区和生活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保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及服务性单位无污染乱排现象。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设明显禁烟标志。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分类创建、分类管理。市级文明单位分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村镇、文明诚信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旅游景区、文明公路(路段)八个类别。除文明单位外,其它七个类别的评选在具备文明单位评选基本条件的同时,依据各自工作性质和特点,同时要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1、文明机关评选条件

(一)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思想,热情主动为基层服务。机关工作务实高效,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关工作人员举止端庄,办事认真负责,热情周到,不扯皮、不推诿、无门难进、话难说、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来信来访能及时处理,并做到件件有交代。机关领导和干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实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清政廉洁,机关风气健康向上。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从严治党、依法从政,机关干部模范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和计划生育问题发生。

(三)后勤保障健全到位,服务优质规范。保卫、保密防范措施得力,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办公室整齐清洁,机密文件、重要资料保管符合要求。院落、楼梯、公厕经常保持干净卫生。车辆停放有序,美化、绿化、净化水平年年有新的提高。

2、文明校园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和造就“四有”新人。重师德、铸师魂,教师教书育人素质高,学校办学有特色,管理规范,教育质量逐年提高,无乱收费行为。

(二)坚持德育为首,把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省、市《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工作机制,形成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道德教育网络,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名列同行前列。坚持“德、智、体、音、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师生公民道德和诚信意识教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和实践活动。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科技、文体活动,培养学生发明创造能力,活动阵地完备。

(三)安全保卫工作到位,环境、治安秩序良好。校园外无乱设摊点、无网吧、游戏厅等现象,学校未发生不安全事故。校园内绿化面积达标,三季有花四季长青,教室、道路、操场整洁美观。

3、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群众普遍满意,无较大群体上访事件。

(二)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扎实培育农民“讲法治、讲道德、讲文明、讲秩序、讲卫生”,“环境美、风尚美、人文美、生活美”和“爱党、爱国、爱家乡”等“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和“十个一工程”,城乡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革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反对奢侈浪费,倡导文明新风,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杜绝坑农、害农现象。

(三)重视文化学习和科普宣传,大力推广科技新技术,群众素质高。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认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职业技术教育,农民掌握致富技术,产业化程度高、农户家庭收入稳定提高。健全卫生保健网络,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不断完善文化、体育设施,用先进文化占领和巩固思想文化阵地。

(四)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乡(镇)村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稳定,群众有安全感。乡(镇)、村无刑事案件、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五)积极开展民风建设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用设施配套,民居错落有致,墙壁院落刷新整洁,道路巷道、院落干净、卫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摭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环境事件。

4、文明社区评选条件

(一)居委会组织网络健全。领导班子积极为居民办实事,解决生活困难,作风清正廉洁,群众满意。

(二)文化氛围浓厚。把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广场文化纳入社区文化范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普及科学文化知识,80%以上居民参与,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三)服务功能完善。生活服务网点、便民服务设施齐全,居民生活方便。“窗口”单位服务良好,饮食摊点干净卫生。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优抚对象和特困群众的服务帮困工作落到实处。

(四)社会秩序稳定。居民安居乐业,人际关系融洽。民事纠纷少,无违法违纪、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辖区内居民婚丧嫁娶无大操大办、招摇过市等不文明行为。居民卫生意识,环保意识、城市意识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5、文明诚信行业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本系统的党组织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健全,队伍充实、经费落实;规划到位、目标明确、计划周全、安排具体;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创建资料齐全;全员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了有效的创建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二)学习风气浓厚,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建设学习型行业,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认真抓好道德实践活动,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机制,全行业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和安定团结、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三)民主管理加强,工作实绩显著。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优质规范服务水平和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市级文明诚信行业的命名、表彰分为三个层次:市级创建文明诚信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市级文明诚信行业和市级文明诚信行业标兵。凡申报市级创建文明诚信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必须是其基层单位获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达到70%的行业且保持市级创建文明诚信行业工作先进单位两年以上的行业可申报市级文明诚信行业。保持市级文明诚信行业两年以上的行业可申报市级文明诚信行业标兵。

6、文明公路评选条件

(一)开展创建活动的公路路段,应是商洛市辖区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县乡公路,里程不少于20公里。

(二)实施创建的路段,必须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排水畅通、路基稳定、边坡坚实、路旁绿化、行车舒适、路容美观、管理规范、安全畅通”的总体要求,实现“畅、洁、绿、美、安”。

(三)创建路段沿线的路政执法部门、养护道班(站)、公路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必须获得县(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四)创建工作在市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公路交通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联手共建,发动沿线群众爱路护路,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建立协调、高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7、文明旅游景区评选条件

(一)业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制度,讲解词科学准确,景区服务规范,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商业摊点挂照经营,认真对待游客投诉。旅游咨询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二)深入开展诚信教育。积极组织开展诚信实践活动,树立诚信品德,不断完善诚信服务标准,认真查处诚信缺失问题,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建设做出贡献。

(三)加强行风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风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意识、宗旨意识,弘扬正气,树新形象。

(四)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管理规范有序,内外部环境清洁整齐,积极绿化、美化,无脏、乱、差现象,区容区貌良好。

(五)市级文明旅游景区在市文明委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文明办、市旅游局、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市的创建文明旅游景区的创建、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

(一)凡本市内被命名一年以上的县(区)级文明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

(二)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申报单位向县(区)文明委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由县(区)文明委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文明办提出创建报告,经市文明办审核同意后,纳入市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开展创建活动。市级行业和系统申报的文明单位必须是行政上有直接隶属关系(人、财、物直接管理)的下级单位,申报时要经属县(区)文明委研究同意。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商单位的申创工作既可以由市直机关工委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也可以由所在县(区)的文明委推荐申报。

(三)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申请和推荐报告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上报到市文明办,过期不予受理。申报时需书面提交下列文件:

1、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申请报告,附规划及实施方案;

2、荣获县(区)级文明单位文件及证书;

3、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

4、县(区)文明委、市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推荐报告。

经审核,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纳入市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系统,作为申创提名单位,按照创建程序和测评体系开展创建工作。

(四)市级文明单位在申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其他问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单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刑事案件、较大治安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的;

3、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4、发生群体性上访的;

5、其他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各申报单位要按照创建要求开展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项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等的创建、命名及奖励:

(一)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每年命名表彰一次,并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受表彰单位在大门前醒目位置悬挂各级文明单位奖牌。

(二)创建周期内,按市级文明创建常态化管理的考核计算总分,测评总分80分以上才有资格被提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将平时检查得分和年终检查得分按4:6相加,达到85分以上者才有资格被命名表彰为市级文明单位。

(三)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差额推荐法。县区文明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市上下达指标的1:1.2向市文明委推荐当年命名的候选单位。

(四)市文明办在县(区)文明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日常管理和年度实地检查结果提出命名表彰初步名单,提交市文明委会议研究审定。

(五)每年创建工作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经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文明委研究,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不细分类别)。每届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数量不超过本届市级文明单位总数的20%。

(六)省级文明单位从连续三年创建工作测评结果居前列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产生。经单位申报、县区文明委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文明委实地检查测评和研究同意后,向省文明委提出推荐名单。

(七)对拟表彰的市级文明单位和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在市级主流媒体公示5-10天,无不良社会反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八)对在一个时期有突出贡献,在全市或全省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可以破格晋升为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直接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

(九)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和市级文明单位,允许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单位干部职工奖励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予以鼓励。行政和事业单位可以从预算包干节余经费中支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可从企业利润中支出。市级文明村、文明社区命名当年,从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专项经费一次性各奖励2万元,用于改善公共文化活动条件,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资金的30%可用于奖励村两委会班子和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管理:

(一)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市、县区文明办共同管理。

(二)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国、省、市三级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管理部门。

(三)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坚持有进有出。

1、市文明办按照《商洛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运用市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系统对全国文明单位、省、市级文明单位以及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督导和测评。

2、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市文明办每半年对国、省、市三级文明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一次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采用百分制进行检查,对半年测评分数达不到40分的单位发出工作预警,对年度测评分达不到70分的单位提出黄牌警告,每年对市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确认,对连续两年创建工作达不到80分的单位,市文明办直接报请市文明委研究取消其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以保持文明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

(四)复查未通过的省级文明单位,降为市级文明单位。复查未通过的市级文明单位,降为县区级文明单位。经一年以上整改达到条件后方可重新提出创建上一级文明单位申请。

(五)市级文明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不再享有任何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重新逐级申报文明单位。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单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食品药品案例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刑事案件、较大治安事件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的;

3、有参加邪教组织及其非法活动的;

4、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5、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6、发生群体性上访的;

7、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工作事项受到市委、市政府及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8、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9、发生其它命名机关认为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

(六)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发文执行。特殊情况时,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七)市级文明单位因分设、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向市文明办提出考察申请,经考察合格的,重新命名确认。

第四章 商洛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文明委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县(区)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报市文明委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命名:

(一)文明单位的创建和命名要严格标准,根据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检查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达到文明单位创

建标准的单位,均可逐级申报创建文明单位。

(三)文明单位实行由低到高“逐级升格”的方式。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保持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出现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禁止条件的单位,方可申报创建上一级文明单位。

(四)文明单位创建按行政区划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申报时要经属地文明办征求意见后呈报当地文明委研究同意。

(五)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下一级申报的文明单位进行检查测评,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文明委会议研究确定拟命名文明单位,在主流媒体公示5-10天,无不良社会反映的,报请党委、政府批准命名。对在一个时期有突出贡献,在全市或全省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可以破格晋升。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文明单位在大门前悬挂本单位获得最高一级机关授予的文明单位奖牌。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县(区)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县(区)级文明单位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

(一)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各级文明办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辖区内的中、省、市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县(区)文明办要加大对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和申创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为市文明办考核市级文明单位提供重要意见,及时向社会展示创建成果。

(三)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文明委对文明单位的考核测评,实行创建工作动态管理和日常抽查、检查相结合,对年度测评处于后进位置的文明单位限期整改提高,整改后创建工作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作为该级文明单位进行管理,由命名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经一年以上整改达到条件后方可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四)出现第十七条第五项情形的,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通报,收回牌匾和证书,不再享有任何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重新逐级申报文明单位。

(五)文明单位因机构撤销、分设、合并的,其荣誉称号相应取消。单位整建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颁布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洛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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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 商洛学院关于印发《商洛学院创... [06-07]
· 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关于申请创建省级文明校园的报告 [02-27]
· 商洛学院关于在全校学生中开展“不负青春韶华 争做新... [10-15]
· 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主...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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